這個頁面上的內容需要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取得 Adobe Flash Player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契約
 
  壹、購買車票:  
 
  1. 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收費,於上下車時交付。
  2. 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票價及票號、班車等級,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
  3. 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車時間、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駕駛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4. 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期限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5. 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6. 優待票使用對象:
    老人與殘障優待票之規定:
    a.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b. 持有殘障手冊之身心殘障者。
    c. 身心障礙者其必要陪伴者,依據新舊兩制可使用證件之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


    d.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時,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並隨身攜帶,以備大眾運輸業者及其所屬相關站、車服務人員查驗。
    兒童優待票之規定:


    a. 兒童身高未滿一百一十五公分者,免費。
    b. 兒童身高滿一百一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半票。
    c. 兒童身高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全票。
    d. 前項兒童滿一百一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免費。
    e. 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購買半票。
    f. 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每一旅客最多最多以兩人為限(但不得佔用座位) ,逾限仍應購買半票
    學生優待票之規定: 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7. 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票上已載明者,旅客請依其規定使用
  8. 如民眾欲取得購票證明,請於上車或下車向駕駛員索取。另以電子票證付費之旅客,可於使用電子票證公司網站查詢作為交易憑證。
  9. 悠遊卡:https://ezweb.easycard.com.tw/search/CardSearch.php
  10. 一卡通:https://www.i-pass.com.tw/Inquire/Index
  11. 愛金卡:https://www.icash.com.tw/CardQuery/CardHistory?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貳、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1.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2. 旅客辦理退票時,不對號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不扣手續費。旅客下車時,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應於 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 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若未向站車人員說明者,以無票乘車論。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
  3. 公路客運班車行至中途因路阻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運輸業管理規則64條):
    a.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b.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候路修通後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c. 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d. 退還客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1. 身患傳染病者。
  2.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3. 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4. 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5. 執意攜行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如大型犬、攻擊性猛禽類、非賞觀賞鳥類如雞鴨鵝經濟動物)等,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除外。
 
  肆、旅客乘車規定:  
 
  1. 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拉鈴。
  2. 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
  3. 車廂內禁止吸菸。
  4. 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5. 站車人員得請旅客配合行李安全檢查,拒不配合者,得拒絕其乘車。
 
  伍、班車行車規定:  
 
  1. 班車之行駛之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2. 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b.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c.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d. 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
    e. 退還客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陸、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1. 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2. 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五零立方公寸,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3. 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第六十四條規定標準辨理賠償,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為限。本
  4. 公司免費提供乘客攜帶「摺疊式腳踏車」及「拆輪式自行車」上車服務,但須符合150立方公寸大小以內之限制(長、寬、高三邊之加總不超過二OO公分),並使用攜車袋或是用紙箱裝妥並放置於行李箱。
  5. 乘客如要攜「非摺疊式腳踏車」上車,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就乘客攜帶行李之規定,本公司可予以拒絕,惟為服務乘客,在行李箱空間尚可容納且乘客願意支付半票票價之情形下,乘客可將隨身所攜非摺疊式腳踏車予以包裝妥當放置於行李箱。
  6. 依據公路汽車客運班車旅客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要點. 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對旅客攜帶之小動物,比照半票價格收費,另不得不得放置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詳情如下:
  7. (A)乘客欲攜帶寵物上車請自備「寵物專用籃(箱、袋)」,並於購票時告知售票人員。,且乘車過程中請勿將寵物放出,並應善盡保管之責及禮讓進出動線,避免寵物影響車廂安寧及維護行車安全。
    (B) 「寵物籃」大小限制其長寬高尺寸約45X36X45cm。
    (C)基於車上其他乘客的乘車權益,謝絕乘客攜帶蛇與飛禽類的或社會氛圍不討喜的寵物上車。
    (D)若因您所攜帶的寵物造成妨害運輸安全、公共衛生、破壞公物秩序時,經服務人員勸阻無效者,本公司保有請您下車之權利。(如果有其他乘客表示無法與寵物在同一空間時,僅能請寵物於最接近站下車並依搭乘距離退票)
    (E)乘客如未攜帶寵物籃,可向本公司押金租借攜行籠。
    (F)旅客攜帶寵物隨乘應自負保管之責,避免寵物叫聲影響車廂安寧,並禮讓進出動線,以免妨礙其他旅客。
    (G)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得自由出入大眾運輸工具之合格輔助犬,不受前開攜帶寵物上車之限制。
 
  柒、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及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捌、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
       議。
 
 

玖、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
       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平衡合理之解決

拾﹑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過失所致者, 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壹拾壹、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防治性騷擾及申訴調查處理辦法
 
 

更新:107.08.01

 
 

壹、目的:

 
 

為保護本公司員工及旅客不受性騷擾之威脅,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以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消除員工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並提供旅客友善搭乘環境免於性騷擾。特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五、六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制訂本辦法。

 
  貳、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身心靈狀態。
(二)任何權責管理者於執行職務時,對內部同仁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三)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四)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污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他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參、  
 

本公司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糾舉、調查過程中,應以保密不公開方式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若有必要,應設置性騷擾事件審議委員會進行事件審查。

參與審議委員會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它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審議委員會申請令其迴避。

 
  肆、場站與車輛的防護措施  
 

(一)於主要場站及車輛內設置公告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跑馬燈或標語宣導等)。

(二)於主要場站內及車輛內設置監視錄影設備。

 
  伍、  
 

員工教育訓練:利用集會、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的方式,以及制訂定期教育訓練實施防制性騷擾措施之宣導教育,加強內部同仁對於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資訊建構,員工均有參與之義務。

 
  陸、  
 

性騷擾申訴電話:(03)425-5722或 0800-255722
專責處理人員:李宜芳 (代理人:馬琴妮)
傳真:(03)425-5723
電子信箱:cl.bus@msa.hinet.net

 
  柒、案件申訴  
 

(一)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居住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居住所、聯絡電話。
  3.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申訴書或言詞做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以書面提出申復,並應附具理由,由審議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1.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2.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3. 理性騷擾申訴不成立時,應於提出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4. 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三)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其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及所屬地區監理所。

 

 
  捌、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公司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玖、案件發生時之及時處理流程圖  
   
  壹拾、本辦法由董事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客服專線:0800-255722 或 03-425-5722 傳真:03-4255723 E-mail:cl.bus@msa.hinet.net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建國路100號
中壢客運 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15 Chungli Bus Traffic., Inc.All rights reserved.